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8-11-22 来源:mg官方在线电子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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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我市制定《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办法》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 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消防工作中承担的指责为: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实施。编制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落实建设、管理、维护等单位职责,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公安消防站和政府专职消防站、卫星消防站、消防装备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有: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人员和经费,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至少每季度对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根据需要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承担火灾初期扑救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及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每班不少于2

各市级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工作检查考核,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超高层公共建筑和大型城市综合体应建立专职微型消防站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要在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职责的基础上,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超高层公共建筑和大型城市综合体应建立专职微型消防站。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石化、煤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告。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